聊城工伤期间复查的费用谁承担,工伤事故如何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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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伤产生的费用,一般来说是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共同支付的。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以下费用:治 疗工伤的医 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 取的伤残津贴;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 疗补助金;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 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劳动能力鉴定费。
用人单位支付以下费用: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间的护理费;治 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 取的伤残津贴;如果评上伤残等级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至于复查的费用,符合工伤保险的诊断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和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它是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如果用人单位未为职工提供工伤保险,且因过错给职工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一切医 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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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某娣、章某香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89134.60元(死亡赔偿金872440元、丧葬费36342元、处理丧葬事宜费用5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合计963782元,由宁常镇溧高速公路公司赔偿30%)。
法院裁判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1、受害人周某英进入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自身损害,被告宁常镇溧高速公路公司作为高速公路管理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1)行人未经许可上高速公路是违法行为。《*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六十七条规定,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较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