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交通事故车祸骨折三个月营养费大概多少钱,出院在家有护理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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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是否赔偿护理费,维一的要求是受害人是否能自理日常生活。
如果在疗治期间,发现受害人的生活不能自理,完全需要护工帮助生活的话,为找护工打理日常生活产生的费用,那么自然需要给予相应赔偿。
并且,护理费的赔偿不限于受伤人住院期间。也就是说,即使受害人不住院,办理出院手续后还未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那么赔偿义务人需继续支付护理费用。
另外,受害人已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比如说经伤残鉴定后属于残疾的,或出院后医生叮嘱需要进行护理的,可以继续要求赔偿护理费用,但应当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医院的病历、出院小结,鉴定机构的鉴定文书等。
确定赔偿义务人承担护理费的,那么接下来可以根据以下材料,进一步确定护理费的具体数额:
1、护理人数的证明资料。
2、护理期限的证明材料;
3、证明护理人员收入的证明材料。
交通事故理赔项目中涉及到的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在收集证据方面较为复杂,建议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及时委托专职律师介入案件,在律师在指导和帮助下,收集对自己有利的证据,争取争取合法的权益。
-----------------------------------------------------------------但实际上,死亡赔偿金并非基于对生命价值的衡量计算的赔偿。生命是无价的,不能用金钱来计算和评价;
赔偿只能就生活实态上可以计算的利益进行填补,因此所谓死亡赔偿金实质是对赔偿权利人收入损失的赔偿。
所以此时的赔偿权利人不是死亡受害人而是其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近亲属;
死亡赔偿金也不是死亡受害人生前劳动所得的全部收入,而是扣除其个人消费以外的其他可支配收入。这就说明,死亡受害人就生命丧失本身并不享有赔偿请求权,也不是赔偿权利人。因为对于权利能力已经消灭的受害人来说,并不存在生活实态上可以填补的利益损失,因而也不存在针对死亡受害人的死亡赔偿。这时要填补的利益损失,是受害人近亲属因受害人死亡导致的生活资源的减少和丧失。因此,立法上所认可的死亡赔偿,赔偿权利人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事实上都应当是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继承人)以及被抚养人[插图]。
间接受害人,是指侵害行为直接指向的对象以外因法律关系或者社会关系的媒介作用受到损害的人。
间接受害人的人格利益并未受到来自侵害行为的直接破坏性损害,而仅有财产利益
的间接减损和精神利益的反射性损害。根据我国法律所保护的间接受害人,
不仅包括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以及生前依法承担抚养义务的被抚养人,
而且还包括残疾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前依法承担抚养义务的被抚养人。